士林地所澄清:北市府主動向地檢署告發假遺囑詐騙集團 民事判決未指地所未盡防堵責任
- 發布機關: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 聯絡人:陳平軒秘書 發稿日期:1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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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民眾對臺版地面師案件於社群媒體上論述,士林地政事務所澄清說明,本案為士林區一處房產所有權人於107年間過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111年間遭詐騙集團持戶政與稅務機關核發之合法證明,及新北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認證的偽造代筆遺囑等資料,向士林地所申請於111年7月6日完成遺贈登記,後續抵押後經法院拍賣,而繼承人向地所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全文未載有地所未盡防堵責任等語,判賠係援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見解,認為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由地政機關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士林地所表示,依相關民刑事起訴及判決書可資佐證,臺北市地政人員未涉入詐騙共犯行為。且地所及地政局於發現此案涉詐騙,即移送相關案卷主動向臺北地檢署告發,並於本案房產於法院拍賣過程中,主動通報涉及偽冒事件,經法院協助裁定扣押價金新臺幣1,365萬餘元,避免損害擴大。 除了主動告發,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及詐騙集團模仿手法繼續詐害全國無辜民眾,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已建立遺贈登記的加強查證防偽機制,全國各地政機關也與檢警調、各銀行等單位合作,建構聯防網絡,並針對高風險案件提供逐案關懷服務,以更有效防堵不動產偽冒與詐騙行為。 目前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計算土地法第68條第2項之損害額時,應將繼承人得自詐騙集團獲得之不法利益,包括經地所通報而法院扣押之房屋拍得價金1,365萬餘元,及詐騙集團與本案繼承人和解金400萬元等予以扣除。士林地所考量不應讓地政機關替代詐騙行為人負起應負之法律及賠償責任,已據理上訴。發現詐騙主動告發 地政人員未涉詐騙且加強阻詐
賠償非全民買單 詐騙集團應負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