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業者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法申請開業者,自94年10月6日起,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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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處第二科
發稿日期:94年9月30日
聯絡人:朱淑茗
聯絡電話:(02)27287441
不動產估價業者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法申請開業者,自94年10月6日起,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以免受罰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該處)表示,目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如在94年10月6日前仍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法登記開業者,不得受理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違反規定者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總統89年10月4日公布施行,依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訂有5年之準備期,在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者得繼續執業5年,5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本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又依同法第44條第4項規定,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於5年之準備期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停止經營是項業務,5年期滿即不得繼續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
該處並表示,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自94年10月6日起有關不動產估價案件,應委託已登記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辦理,目前在臺北市已登記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計62位,其相關資料,請上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估價師資訊系統(網址:http://pri.land.moi.gov.tw/query/)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