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公司需於94年12月底前申請取得執照始得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等業務,違者將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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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第三科
發稿日期:94年12月28日
聯 絡 人:施乃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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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仲介公司需於94年12月底前申請取得執照始得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等業務,違者將處以罰鍰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已於94年1月1日起經指定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依該法第43條規定,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者,需於94年6月30日前向該處申請登記及取得執照。
嗣內政部於94年7月11日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促轄區內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目前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者,需於94年12月底前應依規定申請登記,並取得執照;逾期者得依個資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故明年(95年)元旦起,違反規定被查處者,公司負責人將被處以罰鍰。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受個資法規範前後之區別概述如下:
一、消費者方面:納入規範前,即無個資法之適用,則受害民眾雖可依民法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過除非受害人舉證充分,否則很難成立,即使舉證成立,亦難計算損害賠償之金額及程度。納入規範後,除客觀損害事實由受害人舉證外,業者要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責任始可免責,受害人求償較易成立,因此對被害人較有利。
二、業者方面:納入規範前,蒐集使用個人資料無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對於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除民法外並無具體規範。納入規範後,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且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資料需符合特定目的,並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三、民事責任方面:納入規範前,僅得依民法相關規定(例如: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且以具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並由受害人負舉證責任,包括成立要件及賠償範圍。賠償金額依實際損害為範圍,無總額上限。納入規範後,只要資料被不法洩漏或使用,致造成損害者,受害人即可請求2萬元到10萬元賠償,但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案件,其合計最高賠償總額以2000萬元為限。
四、刑事責任方面:納入規範前,違法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依實際之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納入規範後,違法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個資法對於處以刑責已有明定。
五、行政責任方面:納入規範前,無相關規定。納入規範後,視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得處負責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依個資法所為之許可及登記。
有關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經指定納入個資法規範後,內政部及市府地政處網站均有宣導該則訊息,該處並派員於94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8日至本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舉行之各區會員聯誼會進行宣導,並協助業者填寫申請資料後當場收件,迄本(12)月26日止已核發約170張執照。業者目前仍陸續送件申請中,呼籲尚未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房屋仲介業者儘速申辦,以免違規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