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逾期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處第一科
發稿日期:95年4月3日
聯 絡 人:林正昌
聯絡電話:2728-7403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逾期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469)
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請注意,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的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前項公告之資料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佈告欄。另外民眾也可以到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或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的網頁點選查看前項公告的資料。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籲請民眾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於領取該局核發之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聲請逾期者,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如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