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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一日公告九十三年公告地價 地主可上網查詢地價或申報地價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處第二科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聯 絡 人:鄭益昌
聯絡電話:二七二八七四一八

一月一日公告九十三年公告地價 地主可上網查詢地價或申報地價

九十三年重新規定地價即將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公告,並自一月二日起至二月二日上午止(星期例假日不受理申報)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為貫徹馬市長「多用網路,少用馬路」的政策,除了在市府地政處及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設立地價申報閱覽處受理現場申報地價外,另提供網路申報地價、傳真申報地價及郵寄申報地價等創新服務措施,民眾不需出門,即可透過個人電腦連線至地政處網站之重新規定地價線上申報地價系統辦理網路申報地價,或下載列印空白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有意辦理申報地價的土地所有權人可擇一方式辦理。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的網址為http://www.land.taipei.gov.tw/,民眾可於一月一日起上網查詢台北市九十三年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

據地政處表示,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公告地價,係提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作為往後三年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為減輕地價稅負擔,絕大多數會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申報,故政府為簡化申報地價手續,並達到簡政便民目標,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已刪除「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申報地價」之規定,並明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至土地所有權人若認為公告地價偏高或偏低者,則仍可提出申報,但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如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依其申報之地價予以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另外,重新規定地價當年,徵收土地補償地價之依據,依法仍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與申報地價之高低並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