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有無特別限制?
一、新加坡人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取得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含建物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 二、新加坡人繼承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等8款土地,必須要在辦畢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出售予我國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三、如果是繼承或遺贈取得上述8款以外的土地,應自辦畢繼承或遺贈登記之日起5年內移轉與我國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