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地區居民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嗎?
一、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不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但澳門居民於88年12月19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可繼續使用,不受效期影響。其取得本國不動產所適用之法令,與我國人民相同。 二、持有澳門簽發之葡萄牙旅行護照者,應提出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開立並經我澳門事務處驗證之證明書,記事部分並應載有『上述人士曾持有由前澳門身份證明司發出的葡萄牙旅行證件,簽發日期○年○月○日』等相關文字,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前,仍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含)後,則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