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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倘已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該如何處理其名下土地?

  • 一、 應自地籍清理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97年7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一) 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 (二) 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 二、 屆期未申請登記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逕依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