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公告
為清理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及建物權利,經清查本市符合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4條及第6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 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
二、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6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25日止共90日。
三、 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四、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6年9月26日起至民國107年9月26日止共1年。
五、 案附清冊所載之土地權利,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上開申請登記期間內,依本細則第27條至第31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六、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由本府代為標售。
七、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八、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