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二、 為適度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負擔,內政部已於79年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將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兩價合一制修正為公告土地現值僅作為評定公告地價參考之兩價分離制。公告地價將依規定由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評定,辦理公告並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