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政府機關對已取得之道路用地雖已實際管理使用,惟部分仍有未辦理徵收移轉登記之情形。直到民國69年土地登記規則增訂徵收土地應於補償地價完竣1個月內辦理登記,始改善此一現象。但土地一經公告徵收即發生效力,非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若已領取徵收補償,對土地之權利義務即已終止,不得再次移轉給他人。民眾在交易道路用地以前,應先查詢該筆土地是否已辦理徵收或補償,避免發生買賣糾紛。
一、如何查詢土地是否已辦理徵收?
步驟1. 土地登記謄本是否有公告徵收註記,或有土地參考資訊檔註記徵收情形
- 申請土地登記謄本(顯示土地參考資訊檔),查詢是否有「公告徵收註記」或「土地參考資訊檔註明有徵收情形」。
- 如果您的土地上有公告徵收註記,或土地參考資訊檔註明有徵收情形,則請您參閱「我的土地有徵收註記,該如何處理?」項目。
步驟2. 本局網站查詢
可利用本局網站「徵收土地查詢」,快速得知土地曾否辦理公告徵收。
- 僅提供查詢91年以後徵收情形,查詢結果僅供參考。
- 倘欲查詢價購情形,請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提出申請。
步驟3. 書面查詢 或 臺北市容積移轉前置作業查詢系統查詢
二、我的土地有徵收註記,我該如何處理?
- 當您不了解您的土地為何有公告徵收註記或土地參考資訊檔註明有徵收情形時,可來電02-27287499(本局地用科服務台),將有專人予以協助說明。或以書面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局遞件查詢。
- 如果您以電話或書面查詢後,認為有閱覽、抄錄及複製相關土地徵收資料之需要時,請參考「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土地徵收資料」。
三、如何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土地徵收資料
- 當您對您的土地為何被徵收有疑問,而欲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相關土地徵收資料時,請於下方下載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以郵寄、親自或委託申辦(需檢附委任書)的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 本局收件後將分送承辦科室,由承辦人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後如認為符合相關規定者,將函知申請人閱卷之日期及場所。如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本局將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完成後即依符合相關規定之流程通知申請人辦理閱卷,補正未完成者將敘明理由以書面回覆申請人,並退還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