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DataSN": "4898523",
    "ArticleType": "0",
    "FileName": "",
    "Link": "",
    "Source": "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A3402C77837B32D&s=2287DBA04190E846",
    "title": "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買賣契約，得否要求退還?",
    "內容": "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2.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nbsp;3.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nbsp;4.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nbsp;",
    "相關檔案":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
  {
    "DataSN": "4898524",
    "ArticleType": "0",
    "FileName": "",
    "Link": "",
    "Source": "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A3402C77837B32D&s=939BFFE8DBB2E6AB",
    "title": "何謂「預售屋履約擔保」？何謂「成屋履約保證」？",
    "內容": "■ 預售屋履約擔保內政部及行政院消保會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將下列5項履約擔保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99年8月16日公告，並給予業者8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100年5月1日生效。預售屋5種履約擔保1.不動產開發信託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2.價金返還之保證本預售屋由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3.價金信託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4.同業連帶擔保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5.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成屋履約保證目前部分金融機構與仲介業者提供「成屋履約保證」之服務，其性質主要是付款（價金）保證，與預售屋履約擔保內容不盡相同。即由買賣雙方約定將不動產買賣交易中所取得的價金、所應支出的款項，向金融機構辦理專戶專款匯入及支出，俟買賣流程全部完成，買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再將專戶內之剩餘款項撥付予賣方，以防止一方的惡意或意外情事所造成他方價金權益的損失，增進買賣過程的順利與安全。",
    "相關檔案":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
  {
    "DataSN": "4898519",
    "ArticleType": "0",
    "FileName": "",
    "Link": "",
    "Source": "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A3402C77837B32D&s=872636D0C52A79F2",
    "title": "內政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之不動產相關契約書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那些？",
    "內容": "1. 內政部已公告之不動產契約書範本如下：(1)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2)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3)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4)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5)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6)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7)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8)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9)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2. 內政部已公告之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如下：(1)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4)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6)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7)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8)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nbsp;詳細資訊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G/SCRG0302.aspx)下載。",
    "相關檔案":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
  {
    "DataSN": "4898539",
    "ArticleType": "0",
    "FileName": "",
    "Link": "",
    "Source": "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A3402C77837B32D&s=1806AB33981990F8",
    "title": "何謂「契約審閱權」？不動產相關契約審閱期間有多久？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時，消費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內容": "1.契約審閱權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2.不動產相關契約至少之審閱天數 契約書範本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範本名稱審閱期天數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名稱審閱期天數預售屋買賣契約書5天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天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5天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天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3天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天成屋買賣契約書5天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天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3天無應記載-住宅轉租契約書3天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天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3天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天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無審閱期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無審閱期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無審閱期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3天租賃住宅委託管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天3.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nbsp;",
    "相關檔案":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
  {
    "DataSN": "4898521",
    "ArticleType": "0",
    "FileName": "",
    "Link": "",
    "Source": "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A3402C77837B32D&s=8E468DE87DF1ACC7",
    "title": "購屋者交付斡旋金應注意那些事項？",
    "內容": "一、明確約定斡旋期間。二、明確約定買方的出價及其他買賣契約的條件。三、明確約定逾斡旋期間，賣方仍未同意以買方出價成立買賣契約時，仲介人應無條件退還已交付全部的斡旋金。四、斡旋金交付賣方後，仲介業應交付賣方簽章並註明日期的定金收據給買方。五、為確保買方權益，應另行約定仲介業對於賣方返還斡旋金的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為避免購屋者於斡旋期間欲撤回斡旋，卻經仲介告知買方已同意之消費爭議發生，建議購屋者於簽訂斡旋契約時，可於契約中載明欲撤回斡旋時的通知及處理方式。",
    "相關檔案":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
  {
    "DataSN": "4898522",
    "ArticleType": "0",
    "FileName": "",
    "Link": "",
    "Source": "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A3402C77837B32D&s=5435E72C16FA3B55",
    "title": "何謂「定金」？何謂「要約書」？何謂「斡旋金」？",
    "內容": "          定金             指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買賣契約本身即為主契約）。定金是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故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且須於主契約履行前，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始能成立，所以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支付金錢或代替物）。            要約書             是記載買方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換言之，要約書就是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之書面要約，要約之相對人為具有不動產處分權之賣方，買賣雙方就標的物、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斡旋金             是不動產交易時，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實務上「斡旋金」被稱為「要約保證金」、「保證金」、「出價金」、「協調金」、「意願金」、「附停止條件之定金」等。  ",
    "相關檔案":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影音": [],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