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列冊管理十五年 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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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處
發稿日期: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聯 絡 人:林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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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列冊管理十五年 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要注意了,臺北市政
府地政處表示,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被繼承人所
遺之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一年未向地政機
關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四月一
日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
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繼
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前項公告之資料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
務所、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
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佈告欄。
另外民眾也可以到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或臺北市各地政事
務所的網頁點選查看前項公告之資料。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特別籲請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後
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於六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
稅,拿到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應儘速向地政機關申辦繼
承登記,逾期申辦繼承登記者,不但要依土地法第七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還會列冊管理。至於如何辦
理繼承登記事宜,可逕向本府地政處或各地政事務所洽
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