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告不得私有土地範圍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款項 | 類別 | 公告情形 | 公告圖籍 | 公告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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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本市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 ||
2 |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臺北市政府111年8月3日府地登字第1116019571號公告劃定 臺北市政府113年4月10日府地用字第11360082061號公告異動 | 111年-公告圖籍 113年-公告圖籍 | 111年-北投區 113年-北投區 |
3 |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臺北市政府104年8月10日府地權字第10432225700號公告劃定 | 公告圖籍 | 部分劃入: 松山區 中山區 中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北投區 整筆劃入: 松山區 中山區 中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北投區 |
4 |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
5 | 公共交通道路 | 視個案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 ||
6 | 礦泉地 | 本府112年4月11日府地登字第11260082531號公告 | 公告圖籍 | 異動清冊 |
7 | 瀑布地 | 視個案由觀光及水利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 ||
8 |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本市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 ||
9 | 名勝古蹟 | 視個案由文化、農業及觀光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