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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告不得私有土地範圍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款項類別公告情形公告圖籍公告清冊
1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本市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2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臺北市政府111年8月3日府地登字第1116019571號公告劃定

臺北市政府113年4月10日府地用字第11360082061號公告異動
 111年-公告圖籍

113年-公告圖籍
111年-北投區

113年-北投區
3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臺北市政府104年8月10日府地權字第10432225700號公告劃定公告圖籍部分劃入:
松山區
中山區
中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北投區
 
整筆劃入:
松山區
中山區
中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北投區
4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公共交通道路視個案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6礦泉地本府112年4月11日府地登字第11260082531號公告 公告圖籍異動清冊

7瀑布地視個案由觀光及水利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8公共需用之水源地本市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9名勝古蹟視個案由文化、農業及觀光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