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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告不得私有土地範圍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款項 類別 公告情形 公告圖籍 公告清冊
1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本市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2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臺北市政府111年8月3日府地登字第1116019571號公告劃定  公告圖籍 北投區
3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臺北市政府104年8月10日府地權字第10432225700號公告劃定 公告圖籍 部分劃入:
松山區
中山區
中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北投區
 
整筆劃入:
松山區
中山區
中正區
大同區
萬華區
文山區
南港區
內湖區
士林區
北投區
4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 公共交通道路 視個案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6 礦泉地 臺北市政府109年8月7日府地權字第10960200111號公告劃定  公告圖籍 士林區
北投區
7 瀑布地 視個案由觀光及水利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8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本市轄內無本款不得私有範圍    
9 名勝古蹟 視個案由文化、農業及觀光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