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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自二月五日起,如未經許可及備查者,不得繼續營業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處
                  發稿日期: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聯絡人 :洪慧媛
                   聯絡電話:二七二八七三九五

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自二月五日起,如
未經許可及備查者,不得繼續營業

   要買賣或租賃房地而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的民眾
要注意了,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與經營不動產仲介
或代銷業務息息相關的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已於八
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同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條例並規
定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必須於
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前,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
業,否則依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禁止其
營業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仍繼
續營業,則觸犯刑罰。因此該處處長宋清泉特別提醒,
凡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者,自本(九十一)年二月
五日起均須領有經紀業證。民眾買賣或租賃房地委由經
紀業仲介或代銷時,應注意經紀業之營業處所是否有揭
示經紀業許可文件、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報酬標準及收
取方式之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