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前已執業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要注
意了,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內政部於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九日函釋,在地政士法施行前,已執業之土地登記
專業代理人,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該法施行之日起
,雖無須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可以地政士身分繼續執
業四年,但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
不得執業;而且事務所名稱,應標明地政士字樣。因此
該處處長宋清泉特別提醒,本市已執業的土地登記專業
代理人,應儘速加入臺北市地政士公會才能執業,而且
事務所的招牌以及個人名片等一定要標明地政士字樣。
另外,在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申請補(換)發
開業執照者,其執照的有效期限均為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四日,期滿應檢附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學校、
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的證明文件,才可以換
發新開業執照,繼續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