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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 無照營業者 罰十萬至三十萬元 並移送司法機關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newsman

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要注意了,臺北市政
府地政處表示,與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息息相關的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同
年二月五日施行,該條例並規定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不動
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必須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前,領
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否則依該條例第三十
二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仍繼續營業,則觸犯刑罰。因
此該處處長宋清泉特別提醒,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已成立
業務檢查小組,不定期進行業務檢查,並已開出罰單,
業者不可存有投機心裡,以免觸法,民眾買賣或租賃房
地,應選擇有證照之合法業者,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