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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市民檢舉身分洩露案市府處理情形(439)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發稿日期:95年11月16日
聯絡人:李英達
聯絡電話:25030527

潘姓市民檢舉身分洩露案市府處理情形(439)

有關潘姓市民因私權糾紛,以具名電子郵件檢舉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卓姓職員而遭控告誹謗,卓員行為失當涉及行政責任部分,已依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予以申誡﹔公文處理相關之人員及主管併予處分,另卓員是否涉及其他責任,該總隊已於95年3月2日循政風系統通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查處。

至於卓員向臺北地院對潘姓市民提出誹謗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地院判決潘姓市民無罪,民事部分判決駁回。潘姓市民依判決結果,向市府請求國家賠償62萬元,經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審酌,本事件為私權爭執及個人行為,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該總隊已將相關意見函送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理中。

潘君曾以存證信函投寄臺北市政府,經該府於95年6月21日函復略以﹕「本案繫屬法院審理階段,本於司法獨立審判原則,本府不便介入爭訟…業積極協請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協調處理。」潘君復來電商請該府邀集雙方協調,該府乃於95年7月4日下午2時假聯合服務中心邀集雙方進行協調,惟協調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