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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可否購買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即陸資公司),經申請許可後,始可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受理申請窗口為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審核結果報請內政部許可,經內政部許可後,必須要在1年內持許可函及申請買賣過戶登記的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