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99/07/01~99/09/28(臺北市政府99年6月24日府地籍字第09931774900號公告)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之公告
主旨: 本府為清理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及建物,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申請贈與,公告週知。
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99年9月28日止共90日。
二、 受理申請贈與之機關: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三、 申報之期間: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30日止共1年。
四、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及建物,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寺廟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及建物管理機關就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依本條例第39條及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規定,申請贈與之。
五、 使用該土地及建物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屆期未向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申請贈與者,維持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