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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27~100/01/24(臺北市政府99年10月25日府地籍字第09932879200號公告)

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土地及建物
主旨: 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之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經清查本市符合者,公告週知。
依據: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及第6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 清理之各筆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之土地清冊。
二、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99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0年1月24日止共90日。
三、 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由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依本條例第27條規定逕為辦理塗銷登記。
四、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五、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之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已依本條例辦竣塗銷登記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