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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為全國首善之區,各項機能設施完善,提供市民良好的居住環境,不動產價格昂貴,動輒數百萬,甚或達數億元以上,對購屋者而言,必須透過長年貸款方式,才能買到心中理想的住宅。但購買不動產,最怕的就是花錢得不到應有之品質,小從房屋漏水、陽台或屋頂違建,大到輻射屋、海砂屋、及房屋傾斜,對於不動產價格均有影響。如果消費者在不知情情況下買到上述房屋,即產生消費爭議。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涉及法令繁瑣,一般民眾普遍一生只買一次不動產,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再加上部分不動產服務業者在廣告與銷售過程中,未充分揭露重要資訊,給予交易當事人正確的引導,以致衍生許多糾紛,茲將常見消費爭議分述如下:

一、契約審閱權

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合理的契約審閱期,使消費者有足夠時間考慮是否訂定契約。另依目前公告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契約之審閱期間至少5日;「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之審閱期至少3日、。但是業者常以「現場簽約就送獎品」、「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很多人想出價,不買就沒機會了」等行銷手段以買氣旺盛之氛圍,變相壓縮消費者的冷靜期。另消費者於委託仲介業者出租、出售或承購房屋時,需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定「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議價委託書或「要約書」等,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通過規定,業者應給予至少3天之審閱期,倘若屋主在簽定契約書時,已充分明瞭該契約書內容,亦可不用經過審閱期。惟不動產經紀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書,多在契約中記載「已確實攜回本契約書審閱3日以上無誤或是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附件內容,無須3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訂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等字樣,如部分消費者經考慮後悔簽訂契約,不動產經紀業者則聲稱契約中已簽訂該條文,而消費者則堅持業者未依規定提供契約審閱權,爭議因而發生。

二、隱瞞重要資訊

不動產的重要資訊,往往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至部分不動產經紀業者為達成交易之目的,故意隱瞞房屋的重要資訊,例如隱瞞該房屋曾經是兇宅、發生過火災、危險建物等,行政院消保會就曾接獲消費者投訴表示,不動產經紀業者及賣方隱瞞標的物曾經被判定為「九二一地震」半倒戶之資訊。隱瞞重要資訊,就是隱瞞足以影響購屋者意願之資訊。依內政部所定幅射屋、海砂屋、兇宅、是否遭公用徵收……等,均屬於房屋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購屋者意願之資訊,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23條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從業人員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詳實記載該標的物狀況,並持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如果不動產經紀業或是經紀人員隱瞞房屋重要資訊,即生爭議。

三、房屋漏水問題

房屋漏水對購屋者日常生活造成不便,雖未必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但絕對會影響居住品質。買方最好在交易過程中就要詢問不動產經紀人員該屋之資訊,並要求詳實記載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但因漏水多在連續下雨後,或入住一段時間後才能發現,故買方最好利用簽約前,多前往房屋勘查有無漏水問題,勿僅聽信不動產經紀業者單方面提供之資訊,即貿然簽約,以避免發生消費糾紛。

四、施工瑕疵

施工瑕疵屬建築業者之預售屋糾紛態樣,建築施工品質多半要到完工後才能驗證見真章,買方與建商事先如未以契約明定相關建材、施工等,交屋驗收時,雙方會因看法不同形成爭議。惟有在契約中載明相關工程結構、工程安全、施工材料、施工天數、工法、排水、防漏、屋頂隔熱……等細節,才能避免爭議。

五、產權糾紛

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所發生的糾紛皆屬之;包括產權不清楚、坪數不足、屋頂使用權與產權爭議、地下室使用權與產權爭議、法定空地使用權與產權爭議、建物不符容積率規定、停車位使用權、停車位面積等,皆屬之。

六、違反契約條文約定

不動產經紀業或買賣雙方不遵守契約約定所造成之糾紛皆屬之;預售屋包括開工遲延、建材設備不符、交屋延遲、建商要求客戶繳回契約書、建商對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建商倒閉;成屋包括一屋二賣、銷售人捲款潛逃、終止委售、委買或買賣任一方未依約履行契約等等皆屬之。

七、退費糾紛

舉凡與退費有關之交易糾紛皆屬之;主要包括定金返還、仲介「斡旋金」返還、賺取差價(差價返還)、服務報酬爭議(退還不合理之服務報酬)、逃漏稅捐(退還應由賣方支付之稅費)、有關稅費爭議(退還應由買方支付之稅費) 等六項。

本市相關消費爭議態樣(pdf檔案)

全國各縣市蒐集之消費爭議案例,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