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都市更新案實施者。
二、申請方式
實施者於完成「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第一次測量案預先審查標準作業程序」後,向更新處申請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時於申請函表明「申請地政事務所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登記預先審查」。
三、應備文件
(一)實施者申請預先審查函影本。
(二)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
四、費用
無。(受理申請以1次為限,不另收取費用)
五、注意事項
(一)本服務經實施者向更新處提交申請函及應備文件後,由更新處函送轄區各地政事務所審查。
(二)本服務係就依相關法令及規定就計畫書之土地登記清冊表、建物登記清冊表、他項權利登記清冊表、限制登記清冊表進行審查。審查完成後,將預先審查結果函復更新處並副知實施者。
(三)經完成預先審查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案,後續仍須依法定程序由更新處囑託辦理產權登記。申辦登記時,如有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文件與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書內容及地籍資料不符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實施者不得以已辦理預為審查為由,主張免除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之補正責任。
六、都市更新登記預先審查作業流程
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預審試辦作業計畫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