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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建築管理前沒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如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何判斷是否為實施建築管理之建物?

一、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 本市實施建築管理時間如下:
  (一) 舊市區:民國45年5月4日。
(二) 景美、木柵區:民國58年4月28日。
(三) 南港、內湖區:民國58年8月22日。
(四) 士林、北投區:民國5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