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規定之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規費計收如下:
-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單位,每棟新臺幣4,000元。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新臺幣1,000元。
3、本市實施建築管理日期如下:
- 舊市區:民國45年5月4日。
- 文山區:民國58年4月28日。
- 南港、內湖區:民國58年8月22日。
- 士林、北投區:民國59年7月4日。
*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