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需將2棟(建號)以上已登記完畢且位置相連之建物合併為1棟(建號)時,得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可跨所代收)。
二、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如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築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三、規費計收如下:
- 轉繪費:合併前每建號新臺幣400元計收。(以轉繪辦竣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之建物,並有完整圖資且明確標示合併位置可供轉繪者)
- 複丈費:以合併前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