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2年辦理1次的公告地價將於113年1月1日公告,作為申報地價的參考,土地所有權人得在公告地價增減20%範圍內,於113年1月2日至1月31日期間內辦理申報地價,作為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地價稅之基礎,欲申報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掌握時效於申報期間內申辦。另依現行規定,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作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北市地政局提供現場、網路、郵寄及傳真4種申報方式,土地所有權人可依需求擇任一方式辦理,詳細內容歡迎參閱附件。
作業內容
得按公告地價+-20%
- 申報地價作為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地價稅之基礎。
- 私有土地末於申報期限內辦理者,以公告現值80%為其申報地價。
- 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
申報受理期間
113/1/2~1/31
申報方式
現場、網路、郵寄、傳真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申報地價如有查詢113年公告地價之需求,可於113年1月1日後逕上臺北地政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