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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納入個資法規範正式上路(414)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處第三科
發稿日期:93年9月2日
聯 絡 人:金仲明
聯絡電話:(02)2728-7509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納入個資法規範正式上路

內政部已於94年6月30日訂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依該辦法規定,目前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並取得執照。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已於94年1月1日起經指定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應於94年12月底前依內政部所訂之管理辦法,向各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登記及取得執照,逾期未取得執照而仍繼續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者,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另表示,相關之宣導資料、申請書表及填寫範例,均已建置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之「專區/表格/地方類」中,請業者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