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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逾期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聯絡人:newsman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地政處第一科
發稿日期:94年4月4日
聯 絡 人:林正昌
聯絡電話:27287403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逾期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的民眾要注意了,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表示,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1年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前項公告之資料揭示於土地及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事處佈告欄。另外民眾也可以到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或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的網頁點選查看前項公告之資料。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同時籲請民眾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不動產者,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拿到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應儘速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逾期申辦繼承登記者,將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至於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宜,可逕向該處或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