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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可否繼承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除了經許可長期居留之大陸籍配偶可以繼承取得臺灣地區人民所遺不動產外,其餘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

 

二、經許可長期居留之大陸籍配偶繼承取得臺灣地區人民所遺不動產時,有下列限制:

 

(一)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不得繼承。

 

(二)如果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等8款土地,必須要在辦畢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出售予我國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