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目的,係為以大陸資金來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以將臺灣地區不動產贈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縱使大陸籍配偶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包括長期居留證),還是不能受贈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