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揭示下列文件:(1)經紀業許可文件。(2)公司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3)同業公會會員證書。(4)不動產經紀人證書。(5)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代銷經紀業者免揭示)2.合法業者資料可進入本局網站(https://land.gov.taipei/ ),點選「線上查詢>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查詢」,或進入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nd.moi.gov.tw/ ),點選「資訊查詢>地政相關系統查詢>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