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所稱之「住宅」,係指建物用途有「住」或「住宅」字樣,認定方式如下:
(1)成屋: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用途。
(2)新建成屋:依「使用執照」記載用途。
(3)預售屋:依「建造執照」記載用途。
2.成屋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住宅許可規定:
(1)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2)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3)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私法人提供
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4)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