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1)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3)符合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用途之文件。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相關書表及應附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應經許可者,私法人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文件後,才能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政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如下,故取得後應儘快申辦產權登記:
(1)成屋:許可日之次日起算1年。
(2)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