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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得申請經許可買受住宅之項目為何?

  1. 宿舍。
  2. 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3. 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4.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H-1及H-2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包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場所)
  5. 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6.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