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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或抵繳遺產稅登記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係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故繼承或抵繳遺產稅登記亦有該條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