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共有土地及建物公告 |
主旨: | 本府為清理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共有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市符合者,得由共有人之一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公告週知。 |
依據: | 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
公告事項: |
一、 | 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無。 |
二、 |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00年7月13日止共90日。 |
三、 | 受理申請登記機關:土地及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
四、 | 申請登記之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01年4月14日止共1年。 |
五、 |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共有土地及建物,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並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
六、 |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屆期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由該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
七、 | 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查明。 |
八、 | 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正、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