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 1/2,再按買方或賣方各自之人數分算。 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買方或賣方之人數分算。 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買方或賣方各自之人數分算。 賣方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者(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 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賣方免罰。
罰鍰分攤原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