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及法務部90年9月25日法90律字第033821號函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例如:某實價登錄案件原申報登錄期間最後一日為110年8月1日(星期日),則申報期限可順延至110年8月2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