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約審閱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2.不動產相關契約至少之審閱天數
契約書範本 | 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 |
範本名稱 | 審閱期天數 | 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名稱 | 審閱期天數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 5天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5天 |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 5天 |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5天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 3天 |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3天 |
成屋買賣契約書 | 5天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5天 |
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 | 3天 | 無應記載 | - |
住宅轉租契約書 | 3天 |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3天 |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 3天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3天 |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 無審閱期 |
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 | 無審閱期 | 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 無審閱期 |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 | 3天 |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3天 |
3.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