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指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買賣契約本身即為主契約)。定金是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故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且須於主契約履行前,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始能成立,所以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支付金錢或代替物)。 要約書 是記載買方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換言之,要約書就是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之書面要約,要約之相對人為具有不動產處分權之賣方,買賣雙方就標的物、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斡旋金 是不動產交易時,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 實務上「斡旋金」被稱為「要約保證金」、「保證金」、「出價金」、「協調金」、「意願金」、「附停止條件之定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