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明確約定斡旋期間。 二、 明確約定買方的出價及其他買賣契約的條件。 三、 明確約定逾斡旋期間,賣方仍未同意以買方出價成立買賣契約時,仲介人應無條件退還已交付全部的斡旋金。 四、 斡旋金交付賣方後,仲介業應交付賣方簽章並註明日期的定金收據給買方。 五、 為確保買方權益,應另行約定仲介業對於賣方返還斡旋金的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為避免購屋者於斡旋期間欲撤回斡旋,卻經仲介告知買方已同意之消費爭議發生,建議購屋者於簽訂斡旋契約時,可於契約中載明欲撤回斡旋時的通知及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