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理程序:訂立契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申請買賣登記。
(一) 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2份)並蓋妥雙方印章。其中1份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二)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於繳清稅款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買賣登記。如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者須繳清欠稅款並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稅費手續。
二、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義務人印鑑證明。
(三)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四)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貼印花的是正本)。
(五) 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第2聯(黏貼於副本上)。
(六) 買賣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七)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三、 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1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四、 所有權人如在國外,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一) 授權書:由所有權人親自向旅居當地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授權書簽證,授權國內親友辦理買賣登記,授權書內容應將不動產標的、權利範圍及授權事項填寫清楚。
(二) 出賣人身分證明文件:除檢附國內親友(即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外,仍應檢附所有權人(即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原在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以護照、旅居當地之身分證、居民證、駕照等影本擇一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