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契約解除並由銷售預售屋者與第三人另簽訂預售契約(即退戶後再行出售)者,原已申報登錄案件不用撤銷,但需重新申報登錄,並應勾選備註欄④「解約後再次出售之交易」及填寫原申報書序號。
二、原契約未解除,係由買方自行以權利買賣(或讓渡)等方式轉售予第三人者,原已申報登錄案件不用撤銷,該讓渡契約也不用再辦理申報登錄。是類案件於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成交價格申報,並勾選備註欄⑨「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案件」及填寫預售屋申報書序號。另應於備註欄⑬「其他」敘明轉售情況及該權利買賣(或讓渡)契約之成交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