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 |
◆ | 本局尊重他人著作權,並依「著作權聲明」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
◆ | 如果您(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認為本局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本局將依下列程序處理: |
| (一) | 通知本局 |
| | 請您填寫「著作權侵害通知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掃瞄成電子檔)至本局,恕不接受電子簽章。 |
| (二) | 先行移除 |
| | 如「著作權侵害通知書」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依您所提供的資料,本局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本局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 |
| (三) | 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 |
| | 本局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轉知使用者,請他(她)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 |
| (四) | 使用者異議 |
| | 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將填寫「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送本局,如無須補正(詳參通知補正),本局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轉送給您,您必須在接獲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含報案三聯單),否則本局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著作權法第90條之9)。 |
◆ |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 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 |
| | 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著作權人、製版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委託,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 (二) | 通知補正 |
| | 1. | 「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內容若有不完整,本局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 |
| | 2. |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視為未提出「著作權侵害通知書」或「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 |
| | 3. | 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本局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 |
| (三) | 3次侵權終止服務 |
| |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本局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 |
| (四) | 個人資料保護 |
| | 本局重視個人資料保護,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除聯絡資料(姓名、電子郵件、電話、傳真)外,本局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本局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 |
| (五) | 本局聯絡窗口 |
| | 姓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 | Email信箱:oa_landbox@gov.taipei |
| | 電話:(02)2720-8889分機7522 |
| |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市政大樓3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