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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開講

公地撥用:

公地撥用係指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用途,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時,經洽商原管理機關同意後,依照法定程序,層報行政院核准撥供其使用。本府為推動各項市政建設需用其他機關管有之公有土地,或其他府外機關為公共建設或公務需用本府管有之公有土地時,均係由用地機關製作撥用計畫書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