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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簡介

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分別作為土地增值稅與地價稅的課徵基礎,每年及每2年公告,茲就其法令依據及作業內容簡介如下:

項目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
公告頻率每年公告
(1月1日)
每2年公告
(1月1日)
法定用途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即土地增值稅(機會稅)的課徵基礎。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並據以為地價稅(持有稅的課徵基礎。
法令基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 圖並估計區段地價(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查最近1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並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實務作業估計區段地價(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一定比例,爰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一定比例為公告土地現值,提案進行地價評議作業。
  • 併同公告土地現值辦理地價調查估計作業,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一定比例為公告地價,提案進行地價評議作業。
  • 有關公告地價評定原則,內政部88年8月24日台(88)內地字第8885163號函,由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當年土地現值表、前次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地價稅負擔能力等因素辦理評定。

二、作業程序與計算公告

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程序與計算公式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