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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項目說明法源
修法新制 自112年5月1日施行
土地複丈鑑界申請指定點位1.申請⼈應於申請書載明需鑑定之界址點,以便計算複丈規費及通知鄰地關係⼈。
2.實地測量時若增加需鑑定之界址點數量,或需鑑定界址點與原申請不同者,應依規定補正。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212條,收費標準附表1
解決紛爭訴外機制私權爭執解決途逕,除司法訴訟外,尚可依仲裁法提付仲裁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等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相關權利⼈得⾃⾏選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221條
界址調整減少線段界址曲折調整係就相鄰⼟地間界址分布符合曲折之情形時適⽤,若界址調整後反而形成地界曲折或不利使⽤,⾃非法所許。規定以調整後減少地界線段者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
申請人免自備界標申請⼟地複丈所繳納之複丈費(施測費)已計入制式界標成本,登記機關將提供制式界標供申請⼈⾃⾏埋設使⽤,申請⼈免再⾃備界標。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收費標準附表1
項目新增位置勘查新增位置勘查申請項目,會同申請⼈勘查瞭解⼟地概略位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221-1條,收費標準附表1
規費新制以量計費1.複丈規費,依⼟地⾯積及申請內容,分別計收基本費及施測費。
2.基本費依⼟地⾯積分4級計算;施測費以每5個界址點(測量標的點)或施測之線段量為計費單位。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收費標準附表1
建物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檢附規定格式電子檔1.申辦建物第⼀次測量應繳交符合規定共通格式電⼦檔,成果圖應以電腦繪圖⽅式辦理。
2.委外轉繪建物測量成果圖或繪製簽證之建物標⽰圖,請以內政部建物測量繪圖軟體(SBpublic)製作。若僅附紙本成果⽽未附規定電⼦檔者,申請⼈應另繳納每建號600 元數值化作業費,由登記機關製作電⼦檔。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282-2、282-3、296條,收費標準附表2
申請「轉繪建物位置圖」應檢附經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1.建物位置圖申請以轉繪⽅式辦理者,應檢附經實地測繪且經開業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2.未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將請申請⼈補正檢附,或由申請⼈修正申請書並補繳規費(每棟新臺幣4,000元)後,登記機關另行排定⽇期實地測量建物位置以製作建物測量成果圖。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條
陽臺測繪限制規定附屬建物「陽臺」之認定,除使⽤執照竣⼯圖說應標註「陽臺」外,並確認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編第3款及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尺⼨及⾯積檢討設置之「陽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
部分項目調整收費1.新增轉繪簽章成果圖(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2條申辦)核對費,每建號200元。
2.新增建物分割、合併、部分滅失轉繪費。
3.調整平⾯圖測量、平⾯圖轉繪;分割複丈;全部滅失;基地號/⾨牌號勘查項⽬之收費。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收費標準附表1
原則性規定退費申請期限改為10年配合⾏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申請退費期限由5年改為10年。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4、266條
退費減徵及已支出費用計算為因應原有計費⽅式合理性及與實際作業勞務⽀出相當等問題及便利實務執⾏作業,新增規費減徵、已⽀出費⽤計算⽅式,及依其他法規辦理之測量案件,得視實際情形參照本標準性質相近之收費基準因應辦理規費計收等規定。收費標準第6、8、9條
配套措施土地鑑界、分割規費試算服務因應⼟地複丈規費新制實施,提供線上規費估算服務,透過查詢地籍圖與國家底圖套疊圖,進⾏⼟地鑑界基本費及施測費估算、基本費估算及估算成果匯出,相關試算結果提供下載,可⾃⾏列印與申請書⼀併檢附送件。
土地試分割軟體(SApublic)⼟地所有權⼈可透過⾃然⼈憑證申請地籍圖作業檔,載入試分割系統執⾏⼟地分割試算,並可輸出試分割作業成果報表及參考圖。
建物測量繪圖軟體(SBpublic)為推廣建物第⼀次測量作業簡化,已提供免費建物測量繪圖軟體(Windows環境)供各界使⽤,提供完整建物測量成果圖繪製功能,可匯入DXF向量格式及上傳成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