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 前言本府以102年9月18日府地籍字第10232743400號令發布「臺北市地政及稅捐機關受理土地建物買賣案件一站式窗口作業規定」,自102年10月1日實施,並以105年1月18日府地籍字第10530162900號令修正,自105年2月1日生效01 適用範圍買賣案件須符合下列條件:買賣雙方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單件買賣案件或連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者(承買人或出賣人為外國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為贈與情形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案件除外)。土地增值稅、契稅利用網際網路申報案件。(網路申報入口:網路申報)土地及建物買賣案件筆棟數合計不超過3筆棟且申請人人數合計不超過2人。買賣案件應備文件:買賣登記。02 申請程序完稅查核收件計收規費審查登記發件前項各程序請詳閱土地建物買賣案件一站式窗口作業程序03 表單下載相關申請表單:申請表單下載04 辦理單位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所屬各分處
00 前言
01 適用範圍
買賣案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買賣案件應備文件:買賣登記。
02 申請程序
前項各程序請詳閱土地建物買賣案件一站式窗口作業程序
03 表單下載
相關申請表單:申請表單下載
04 辦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