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15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申請書一式2份。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1份。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1份。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證明)影本1份。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